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10月2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1369号)显示,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9.26元,罚款5万元,警告。
行政处罚书显示,2021年9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其在2021年9月4日晚20:22,在奈雪の茶上海梅龙镇广场店购买的霸气葡萄罐子蛋糕,保质期为2021年9月3日晚23:59, 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核查,奈雪の茶上海梅龙镇广场店的经营主体为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其行为涉嫌违法,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预包装蛋糕由奈雪の茶品牌总公司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冷冻状态于2021年8月27日配送至店铺,冷冻状态涉案蛋糕的生产日期为2021-07-14,保质期至 2021-10-12。由店铺自行解冻后打印标签对外出售,但店铺未对解冻后蛋糕的上市数量和销售数量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涉案过期霸气葡萄罐子蛋糕售价人民币26元/个,进价人民币16.74元/个,共销售1个,获利人民币9.2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6元; 二、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被誉为“新式茶饮第一股”的奈雪自今年6月上市以来,屡屡陷入食品安全风波。今年8月2日,“奈雪的茶”北京西单大悦城店、长安商场等门店被曝“存在食品加工卫生环境脏乱、食品原材料变质、篡改标签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10月12日,“奈雪的茶”上海东长治路店因金色山脉宝藏茶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被罚款5000元。此次销售过期食品的事件被曝光后,“奈雪的茶”股价应声大跌。截至11月3日上午收盘,“奈雪的茶”股价9.02港元,为公司上市以来的历史新低,目前公司总市值154.7亿港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