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但同时,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我国公司制度发展历程还不长,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介绍,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