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划红线!社会组织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今天获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日前印发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管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明确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随着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2年出台的《暂行规定》逐渐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工作实际的问题;加之近年来部分社会组织不断出现的违规评选评奖甚至乱收费的问题,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亟待深化监管、规范行为。因此,通过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优化管理模式、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出了“九不得”、“三应当”的规定。
“九不得”主要包括: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三应当”主要包括: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将编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众可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查询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信息,有关问题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