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经开﹞应急事告﹝2022﹞3-1号)显示,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因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被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罚款35万元。
2022年1月16日17时20分,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液压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足,未能发现液压机滑块上行时光电保护系统停止保护,未能检查发现和纠正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罚款35万元。
格力电器(000651.SZ)2021年年报显示,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为格力电器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