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1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关于对广州或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恪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对或恪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该决定显示,或恪投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情形,反映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管理人应尽的谨慎勤勉义务,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或恪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该决定显示,魏然作为相关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未充分履行应尽的谨慎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