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规定。
5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前,原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此次《通知》则取消了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但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在合作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在合作层级上,《通知》则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对于银行代理业务的佣金标准,《通知》明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优势,促进双方长期深度合作,探索转型发展新路径;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价值和消费者满意度;有利于丰富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保障需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