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和能力建设,是金融管理部门着力推动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确定性大、贷款用途难以把控等因素,在实践中,出于贷款不良发生后被追责的担忧,基层信贷人员对小微企业常有“惜贷”现象。这使得信贷资源向优质小微企业集中,部分小微主体未得到充分支持,资金利用效率不高。
要提升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建设,从内生动力出发,解决基层信贷人员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相关机制建设已进行数年,但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仍难以落实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观念的改变、机制的建设并非一日之功,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明确、可量化的标准与边界。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基于实践经验,《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尽职免责监管制度,细化了免责、追责情形。在笔者看来,此次调整可以归纳为明确指导思路、理清责任边界、赋予更多关怀、抓好细化落实等方面,政策效果值得期待。
一是明确指导思路。从“无错推定”的逻辑出发,《通知》的总体思路是,只要基层信贷人员基本履行岗位职责,不存在恶意过失,就应当免除责任。当前,业内对于尽职免责机制的普遍困惑是,针对基层信贷人员的绩效考核是否合理,在担责方面管理者与基层员工是否一视同仁等。《通知》对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的处理思路提出明确指引: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就管理人员与经办人员共同责任下的免责情形等普遍关心的问题,《通知》也作出专门说明,总体目标是减轻基层人员的心理压力,推动普惠信贷资源更合理分配落地。
二是厘清责任边界。尽职免责的标准往往难以界定:如果免责标准过于宽松,则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标准过于严格,又会变得“无用”。清晰明了的条款有利于理清责任边界。《通知》进一步细化情形,明确提出7类应免责情形、4种可减责免责情形、7类不得免责情形。其中,针对“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集体决策”“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标准化授信审批”等常见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对现实决策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针对“故意隐瞒”等主观恶意行为,《通知》也通过设立“负面清单”,明确了相关问责情形。这为基层人员尽职免责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指引。
三是赋予更多关怀。《通知》的一大看点是增加了事后申诉机制、畅通沟通渠道,这也彰显了制度柔性。为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通知》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建立明确的申诉渠道。同时,《通知》拓宽了特定情形下的免责范围。例如,明确即使不符合尽职免责具体情形,只要普惠信贷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原则上仍可尽职免责。这些新的设定基于实践经验而提出,显示出监管刚性下的适度柔性关怀,有利于将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的原则落到实处,提升制度的执行效果。
此外,在实践中,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抓好细化落实以及监管督导也十分重要。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平衡,考验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同时,金融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的前提是尽职。“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是《通知》提出的原则,推动尽职免责的目的是建立权责相当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内生动力,让基层信贷人员敢贷,从而提升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提升普惠金融业务的覆盖面与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