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在参加一场足球比赛时,因对方球员断球“犯规”受伤,遂诉至法院向对方球员索赔。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认定对方球员杨先生对金先生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金先生与杨先生均为足球爱好者,在2023年11月举办的一场足球友谊赛中,杨先生为防守出脚断球与金先生产生了“对脚”(用脚进行对抗),导致金先生摔倒受伤,后金先生前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右手掌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金先生称,杨先生断球时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才导致他摔倒受伤,因此要求杨先生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经济损失。
对此,杨先生并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当时进行的是一场友谊赛,并没有裁判,当时二人同时踢到足球产生了“对脚”,之后金先生因惯性作用摔倒;足球运动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金先生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应该自己承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金先生作为成年人及足球爱好者,理应充分知晓参加足球比赛的风险。金先生因参加比赛而受伤,要求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杨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是否违反体育规则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考量因素,但是违反体育规则并不等同于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场监控录像,金先生受伤虽系因杨先生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杨先生的这一行为系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非直接针对金先生的人身。
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杨先生的动作意图和幅度,可以认定杨先生对金先生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金先生要求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犯规是否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该案的房山法院长沟人民法庭法官刘威解释称,球场上的犯规,只是裁判维护比赛秩序的一种手段,并不意味着犯规球员必然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刘威提醒,足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体育比赛活动,参加者在参赛前应充分认识到此类赛事活动存在的潜在风险,严格遵守比赛规则,正确使用比赛装备,并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技术水平等量力而行,以尽量减少踢球当中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参加者在享受运动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可以通过购买必要的保险等措施,为自身权益提供“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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