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了新进展。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此次公布的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明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草案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具体体现,是开门立法的又一次重大实践,能够更好地回应关切,凝聚共识,对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专家表示,社会各界普遍希望通过立法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以法治方式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界普遍认为,从草案可以看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这将让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突出平等对待原则
草案第二章“公平竞争”和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突出平等对待原则,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表示,草案规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此外,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奇安信集团董事长齐向东表示,草案聚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反映了民营企业的所思所盼,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的职责责任,是一部务实、管用的法律。
支持参与国家重大工程
在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方面,草案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专家认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有效化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融资支持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也表示,草案在投融资促进、支持科技创新、加强企业家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将有效化解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种种难题。
支持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民营企业近年来创新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23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13.4万件,占国内企业总量的近四分之三。
发展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大有可为。草案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其中明确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王轶表示,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用的笔墨非常多,出了很多实招真招。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专家表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在助推其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能有效激发经济活力,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加强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
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必须有效防范不当立案、选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或地方司法保护,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对此,草案明确,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提案中表示,政府部门切实依法办事是关键,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
同时,针对民营企业非常关注的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设置不合理条件问题,草案专设条款,来回应这一社会难点问题。
王轶表示,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就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强化权益保护优化服务保障
在服务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同时,草案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要求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此外,草案明确,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对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提出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剧锦文表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性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
专家指出,草案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体现了立法内容的完整性。